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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北朝的钱币问题
半个多世纪前,何兹全先生在《东晋南朝的钱币使用与钱币问题》一文中,详细论述了东晋南朝钱币使用的广泛性和交换经济的发达。对十六国北朝时期的钱币问题,长期以来鲜有论者作系统梳理,偶有论者也大都认为该时期货币经济严重衰落,钱币基本退出流通领域,甚至认为倒退到纯粹自然经济时代,完全是实物经济的天下。考诸史实,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讨论。一、十六国和北魏前期的钱币铸造和流通问题
十六国时期,战争频仍,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生产凋敝,商业废弛。不过,在社会相对安定的间隙,局部地区和某些时段的商品经济仍有所恢复和发展,钱币使用并未绝迹。前凉张轨时期就曾铸行钱币,史载:“太府参军索辅言于轨曰:‘……今中州虽乱,此方安全,宜复五铢,以济通变之会。’轨纳之,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注:《晋书》卷86《张轨传》。)。河西地区行钱时间较长,如后凉时以钱标明谷价,“谷价踊贵,斗直五百”(注:《晋书》卷122《吕光载记》。);北凉沮渠蒙逊“散钱以赐百姓”等(注:《晋书》卷129《沮渠蒙逊载记》。)。与中原地区的混战局面相比,河西地区相对安宁,加之地处于中西方交通要道,与西域和中亚的贸易未曾中断,商旅往来频繁,行钱相对容易。
后赵在石勒时期,政治较为清明,统治者注意劝课农桑,减轻租税,发展生产,商业有所复苏。如襄国和平乐都有“市”(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丰国市则“五日一会”(注:《太平御览》卷827引《赵书》。)。石赵全盛时期,与东晋、西凉和周边民族均有贡献和聘使贸易往来。适应商品经济恢复发展的需要,石勒“置挈壶署,铸丰货钱”(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为了推行钱货,政府甚至采取了压低绢价、宫赋收钱甚至严刑竣法等强制措施,“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注:《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太平御览》卷836《资产部十六·钱下》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后赵录》:“赵王三年,得一鼎,容四升,中有大钱三十文曰‘当千当万’,鼎铭十三字,篆不可晓,藏之于永丰仓。因此令公私行钱,而民不乐,乃重立禁制,官赋至皆取钱,廛肆故不行也。”)。虽然没有收到实际效果,但其希望通过发行货币,促进商品流通,以收取商利的目的十分明显。石勒还曾一次赐与樊坦“车马衣服装钱三百万”(注:《晋书卷》卷105《石勒载记》下。),亦表明后赵的钱币有一定的贮藏量。石虎统治时,曾经“下书令刑赎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皆随时价输水次仓”(注:《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以钱币代替谷帛赎罪,说明钱币使用有一定的广泛性。不过由于石赵穷兵黩武,连年战争,社会动荡,钱币终未通行全境。
前秦时期,关陇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商业一度比较兴盛,“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易于道”,富商大贾“家累千金,车服之盛,拟则王侯”(注:《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来自西域和中亚的胡商在长安城中都能见到,史称“四夷宾服,凑集关中,四方种人,皆奇貌异色”(注:《太平御览》363引车频《秦书》。)。在这样的商业背景下,流通领域中理应使用钱币,但史料阙如。有人认为苻坚曾毁铜人铸钱,《水经注》卷4“河水注”云:“后董卓毁其九为钱,其在者三。会贞按:下言苻坚毁二为钱,一推河中,是董卓毁九而存三也。”从前秦商业发展水平来看,这种推测不无道理。前燕也有行钱的记载,慕容皝赏赐谏臣“钱五万”(注:《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慕容评“卖樵鬻水,积钱绢如丘陵”(注:《晋书》卷111《慕容暐载记》。),对聚敛钱货十分执着。此外,南方的成汉在李寿时曾铸“汉兴钱”,有人认为是最早的年号钱;李庠以讨羌有功,被赐钱多达百万(注:《晋书》卷120《李特载记》。)。
北魏太和(477-499年)以前,“钱货无所周流”,基本上为实物交易,但钱币使用也未绝迹。魏世祖(424-452年)讨伐凉州前,崔浩与奚斤争辩凉州有无水草,李顺替奚斤分辨,崔浩指责李顺“受人金钱,欲为之辞”(注:《魏书》卷35《崔浩传》;《北史》卷21《崔宏传附崔浩传》),以钱为贿赂之物。世祖还以战功赏赐王慧龙“剑马钱帛”(注:《魏书》卷38《王慧龙传》;《北史》卷35《王慧龙传》。)。北魏显祖(466-471年)时,元澄之父云治理徐兖有方,“为百姓所追恋,送遗钱货,一无所受。”(注:《魏书》卷19中《任城王澄传》。)。当时绢的价格也有以钱标定的,如“天安、皇兴间(466-471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对此我们不难理解,虽然北魏建国后百余年未遑兴铸钱币,但中原地区的汉人很早就有使用钱币的传统和习惯,民间使用的旧钱不可能完全废弃,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社会生活中使用钱币自在情理之中。北魏前期的钱币来源,主要是用魏晋旧钱,此外也有从南朝抢掠而来的,如皇兴三年(469)年慕容白曜攻入东阳的时候,就获得“铜五千斤,钱十五万”(注:《魏书》卷50《慕容白曜传》。)。不过总体看来,十六国和北魏前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实物交易盛行,钱币流通使用仅见于少数几个政权的局部地区和时段,史书所称的“遂不用钱”、“钱终不行”、“钱货无所周流”等现象,应是当时普遍情形。二、北朝后期(北魏太和以后)的钱币铸造和流通问题
(一)官方铸币
北魏太和以后官方三次铸币,《魏书·食货志》载:“(太和)十九年(495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世宗永平三年(510年)冬,又铸五铢钱。……(肃宗)永安二年(529年)秋,诏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魏分东西后,东魏武定(543-550年)初曾改铸,仍称永安五铢;西魏大统六年(540年)和十二年(546年)两次铸五铢钱。北齐初年沿用永安五铢,“文宣受禅(天保四年即553年),除永安之钱,改铸常平五铢,重如其文”(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铸行过三种钱,《隋书》卷24《食货志》载:“武帝保定元年(561年)七月,及更铸布泉之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北周“建德三年(574年)六月,更铸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大收商估之利,与布泉钱并行……至宣帝大象元年(579年)十一月,又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十,与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由上可见,在不到百年的时间内,北朝官方铸币共9次,与同时期的南朝差不多。
北朝官方铸币基本上承袭汉魏五铢传统,并以此来规范天下钱制。从北魏太和五铢、永平五铢、永安五铢,东西魏五铢到北齐常平五铢,都是五铢钱。东魏时,五铢钱的标准是“计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天下钱“皆准此为数”。高澄还建议“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私民所用之称,皆准市称以定轻重……若有辄以小薄杂钱入市,有人纠获,其钱悉入告者”(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在市场大门上悬秤以称钱重,惜未实行。北周铸行大钱,比五铢钱略重,名曰当五当十,实际上是一种减重求利的作法,大钱仍与五铢“三品并用”。这一点也与南朝类似,南朝历代官方铸币也是“钱重五铢,一依汉法”(注:《南齐书》卷37《刘悛传》。)。正如顾炎武所说,“自汉五铢以来,为历代通行之货”(注:《日知录》卷11《钱法之变》。),“南北朝皆铸五铢钱”(注:《日知录》卷11《五铢钱》。)。五铢钱自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创制,迄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开元通宝发行,流通700多年,是汉唐时期最主要的币种,也是中国历史上流通时间最长、发行最成功的金属货币。南北朝时期虽系乱世,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看,币制沿革依然没有背离这一历史发展轨迹。
(二)民间私铸
北魏新铸太和五铢的同时,就允许民间私铸,“在所遣钱工备炉冶,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练,无所和杂”。熙平二年(517年)冬,尚书崔亮奏广开恒农郡铜青谷、苇池谷、鸾帐山,河内郡王屋山,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等铜矿铸钱,私铸之风随之大盛,“自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注:《魏书》卷110《食货志》。)。永安五铢铸行后,为抑制私铸,北魏政府将国库藏绢拿到市场销售以稳定币值,但收效甚微,所谓“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私铸轻滥尤多,王则“性贪婪,在(洛)州取受非法,旧京诸像,毁以铸钱,于时世号河阳钱,皆出其家”(注:《北齐书》卷20《王则传》。)。为了遏制这种局面,高欢曾派人收天下之铜及私铸之钱,下令全部改铸,史称“武定(543-550年)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于是诏遣使人诣诸州镇,收铜及钱,悉更改铸,其文仍旧。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细薄”(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私铸之风更甚,币种名目繁多,芜杂不堪,“迁邺已后,百姓私铸,体制渐别,遂各以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之称……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奸伪竞起……至乾明、皇建之间,往往私铸。邺中用钱,有赤熟、青熟、细眉、赤生之异。河南所用,有青薄铅锡之别。青、齐、徐、兖、梁、豫州,辈类各殊。武平(570-576年)已后,私铸转甚,或以生铁和铜。至于齐亡,卒不能禁。”(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时因“人多盗铸”,不得不禁行新铸的五行大布。总之,私铸滥恶,币种杂糅,是北朝铸币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也与南朝类似,如刘宋时“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货不行”(注:《宋书》卷75《颜竣传》。),可见南朝私铸之烈不逊北朝。
私铸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使,当时“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斤余二百”,一斤铜可铸成薄钱二百文,获利两倍以上,钱愈薄则利愈厚,这对盗铸者无疑是很大的诱惑,于是私铸之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针对这种情况,北魏高恭之建议“改铸大钱,文载年号,以记其始,则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铜价至贱五十有余,其中人功、食料、锡炭、铅沙,纵复私营,不能自润。直置无利,自应息心”(注:《魏书》卷77《高崇传附高恭之传》。),希望通过铸造大钱,一斤铜只许铸钱七十六文,而铜价至少为五十文,加上工料费用,使盗铸者无利可图。
私铸属于违法禁行为,北朝法律都严禁盗铸。北魏明帝时规定“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建义(528年)时,“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裴叔义在洛阳时,“与兄叔仁铸钱。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注:《北史》卷24《崔呈传附崔儦传》。)。北周政府也下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但是,由于北朝政治黑暗,吏治腐败,法律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政府甚至允许私铸,规定只要铜色精练,重够五铢,就可行用。如北魏时“听人与官并铸五铢钱”(注:《魏书》卷58《杨播传》。),西魏大统(535-551年)时,“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加剧了私铸的泛滥。毫无疑问,北朝私铸泛滥,恶钱充斥市面,严重干扰了钱币的正常流通和商业秩序。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私铸屡禁不止,官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私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货币的客观需求增多,这表明北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处在恢复和发展过程之中。
(三)钱币流通区域
北魏铸行太和五铢,欲以为“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恒模”,“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实际上只是“专贸于京邑”,并未流布四境。肃宗初,“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新钱甚至不如古钱好用,影响了商业贸易正常发展。永平三年(510年),北魏政府下令“不行之钱,虽有常禁,其先用之处,权可听行”,实际上默认了禁行之钱流通的既成事实。熙平初(516年),任城王元澄描述了当时各地用钱形制不一,流通混乱的情形时说:“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兖豫之域。”徐州、东南之州和河南州镇“行土钱,旨听权依旧用”,京师洛阳西北域内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而河北州镇“既无新造五铢,设有旧者,而复禁断,并不得行,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又恢复为太和以前的实物交易。北齐只铸过一次钱,数量不大,“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以绢布”。北周时,“梁、益之境,又杂用古钱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建德四年(575年),“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关,布泉之钱,听入而不听出……山东之人,犹杂用齐氏旧钱。”(注:《隋书》卷24《食货志》。)以上为北朝钱币流通的大致情形,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三个问题。一是流通的区域有限。各代钱币流通均未布于全境,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和商业相对发达的统治中心区域,如北魏的京师洛阳、东魏北齐的冀州地区、西魏北周的关内地区等。二是流通的币制十分混乱。由于长期分裂和频繁战争,各地经济缺乏紧密联系,政府无力统一货币,市面上流通的钱币新旧杂糅,形制不一,官私并用,出现“接境乖商,连邦隔贸”(注:《魏书》卷110《食货志》。)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发展。三是钱帛兼行普遍。这一方面说明钱币短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布帛经济的强固存在,货币经济受到排挤与冲击,这是北朝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重要表现。这种情况在南朝也存在,如“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注:《隋书》卷24《食货志》。)。三、北朝的钱币使用
北朝时期由于国家长期分裂,干戈不息,社会动荡,商品经济衰落,实物经济以其强固性而占主导地位,谷帛广泛用于交换媒介、价值尺度、租税、俸禄、赏赐、赎身、计赃、军费、悬赏、施舍、贿赂、聘礼和丧费等方面,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有充分论述。李剑农先生就曾指出,“北朝虽至太和以后开始行钱,仍未减其现物经济之色彩,绢帛犹据货币之重要地位”(注:《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79页。)。然而,就流通规律本身而言,与金属货币相比,实物充当货币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小额交易必须“裂匹为段”,而“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的使用价值已大大降低,谷帛易劳毁于商贩之手,投机分子更以湿谷要利、薄绢为市等。北朝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逐步扩大,体现在商品交换、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等各个方面。
(一)钱与商品交换
北朝时期,在谷帛交易盛行的同时,钱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仍继续发挥作用。从大宗商品如粮食、绢帛、马匹等到日常生活用品,都有以钱交易或计价的现象。如北魏因私铸泛滥导致粮价腾贵,“米斗几直一千”(注:《魏书》卷58《杨播传》。),东魏“元象(538-539)、兴和(539-542)之中,频岁大穰,谷斛九钱”(注:《隋史》卷24《食货志》。)。以钱标绢价者,如太和十九(495)年,“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永安二年(529),为推行新铸五铢,在洛阳二市抛售官绢,“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在北朝,马是主要商品之一,马匹交易中很多是用钱的。如北魏羊深等六人“各出钱千文而为买马”送给友人常景(注:《魏书》卷82《常景传》。):孝昌(525-527年)初,高谦之为河阴县令时,“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钱物,诈市人马,因逃去……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有二人相见忻然曰:‘无复忧矣。’执送按问,具伏盗马,徒党悉获。(注:《魏书》卷77《高崇传》。)”可见河阴县有马市,也是用钱进行交易的。北齐天统(565-569年)、武平(570-576年)中,高元海执政,为增加府库收入,下令“敕送突厥马数千匹于扬州管内,令土豪贵买之。钱直始入”(注:《北史》卷30《卢玄传附卢潜传》。),官方卖马也是用钱交易。
在生活用品买卖方面,也多以钱交换。有以钱买食物者,如北齐宋钦道为中山太守,“其州府佐吏使人间者,先酬钱然后敢食”(注:《北史》卷26《宋隐传附宋钦道传》。):有以钱买菜者,如北齐时“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注:《北史》卷54《斛律金附斛律光传》。)。有以钱买药者,如西魏大统(535-551年)中,李辉多病,太祖“日赐钱一千,供其药石之费”(注:《周书》卷15《李弼传》。):北齐库狄伏连鄙吝愚狠,“其妻病,以百钱买药,每自恨之”(注:《北史》卷53《慕容俨传附厍狄伏连传》。)。有以钱酤酒者,如周末隋初时独孤陁“尝从家中索酒,其妻曰:‘无钱可酤’”(注:《北史》卷61《独孤信传附独孤陁传》。)。
此外,在北朝著名农书《齐民要术》中,多以钱来标明农副产品价格,或计算种植、养殖成本与收益,如种瓜“瓜收亩万钱”《齐民要术·卷二·种瓜第十四》;种瓠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齐民要术·卷二·种瓠第十五》;种蔓菁“十亩得钱一万”《齐民要术·卷三·蔓菁第十八》;种桑树,一根拐杖“直二十文”,“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弓材“一张三百”,车材“一乘直万钱”《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种榆“一年卖三十亩,得钱六十四万八千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榆白杨第四十》。种槐“根直八钱,(亩)合收钱五十一万八千四百文……载直钱一百文,柴合收钱六万四千八百文。都合收钱五十八万三千二百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槐第五十》。养羊“用二万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齐民要术·卷六·养羊第五十七》。养鱼“枚直五十,(一年)得钱一百二十五万……(二年)得钱五百一十五万钱”《齐民要术·卷六·养鱼第六十一》等等。应当指出,这些农副产品和经济作物与上文提到的粮食、绢帛、马匹一样,是北朝传统市场中最主要的商品之一。贾思勰作为一个大农学家,在其著作中反复以钱来计算价格和收益,并不是偶然的,应该是当时市场交换中钱币使用较为普遍的客观反映。北朝民歌中也有“东城采桑返,南市数钱归”(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周诗》卷2。)、“苦李无人摘,秋瓜不直钱”(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齐诗》卷1。)等语。
(二)钱与社会经济生活
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往往成为人们聚敛追逐的对象。北朝官员也不例外,他们聚钱成风,如北魏平昌太守崔和“家巨富,而性吝啬,埋钱数百斛。其母李春思堇,惜钱不买”(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崔光韶“家足于财……绫绢钱布,匮箧充积”(注:《魏书》卷66《崔亮传》。);景明时(500-503年),元诞任齐州刺史,在州贪暴,竟言“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得三十钱,何得言贪?”(注:《魏书》卷19上《济阴王新成传》。)。为了追逐钱财,也有人不惜杀人越货,如董及祖“杀人取钱”(注:《魏书》卷37《司马楚之》。),崔轨“盗钱百万”(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等。
钱是达官显贵们穷奢极欲、恣情任物的标志。北魏高阳王雍“一食必以数万钱为限”(注:《太平广记》卷165《吝啬·李崇》条引《洛阳伽蓝记》。);北齐韩晋明“一席之费,动至万钱,犹恨俭率”(注:《北齐书》卷15《韩轨传》。);宠幸和士开与沙门昙献私通,“布金钱于献席下”(注:《北齐书》卷9《武成胡后传》。);昏君高洋飞扬跋扈,“驰骋衢路,散掷钱物,恣人拾取,争竞喧哗,方以为喜”(注:《北史》卷7《齐本纪》中。);汝南王“悦数散钱于地,令诸佐争拾之”(注:《魏书》卷24《王宪传附王昕传》。)以取乐。
北朝货赂公行,政以贿成,狱以贿生,行贿者亦常使钱。北魏时,元庆智“为太尉主簿,事无大小,得物然后判,或十数钱,或二十钱,得便取之,府中号为‘十钱主簿’”(注:《北史》卷16《道武七王传》。)。东魏武定(543-550年)中,崔昂指责当时法狱枉滥,“至如钱绢粟麦,其状难分,径指为赃,罪从此定”(注:《北史》卷32《崔挺传》。),可见以钱计赃是普遍现象。北齐冯子琮为吏部尚书时,其妻“恃亲放纵,请谒公行,贿货填积。守宰除授,先定钱帛多少,然后奏闻”(注:《北齐书》卷40《冯子琮传》。)宋游道为司州中从事,判免三富人死刑,“得钱百五十万”(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刘粹枭首于邺市,“孙腾使客告市司,得钱五百万后听收”(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连死后收尸也得花钱贿赂。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钱扮演着重要角色。赠与用钱,如北魏薛怀吉在汾州,迎来送往必“赠以钱缣,下及厮佣”(注:《魏书》卷61《薛安都传》。);贺拔胜在荆州路过綦俊家宅,“遗之钱物”(注:《魏书》卷81《綦俊传》。);北周天和(566-572年)年间,陆腾为招抚蛮帅冉伯犁,“结为父子,又多遗钱帛”(注:《北史》卷95《蛮传》。)。悬赏用钱在当时也比较普遍,如魏末尔朱世隆与兄弟密谋杀元晔母卫氏,故意“以千万钱募贼”(注:《北史》卷48《尔朱荣传》。)北齐时,辽阳山中有“购钱十万”以求治病的悬榜(注:《北齐书》卷49《方伎传》。)。聘礼用钱,如魏末赵起“持钱帛躬往求刘氏”(注:《北史》卷43《李崇传》。)。举债行贷用钱,如北魏“河间邢子才曾贷钱数万”(注:《魏书》卷66《崔亮传》。);永安二年(529年),北魏政府“诏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注:《魏书》卷10《孝庄纪》。)。赎金用钱,“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注:《隋书》卷25《刑法志》。)。租赁用钱,北魏灵太后出幸时,“赁马假乘,交费钱帛”(注:《魏书》卷67《崔光传》。)。计算运力和报酬用钱,如魏世宗(500-515年)时,元燮建议从华阴、龙门伐木顺流而下可省功省力,这样可以“丁不十钱之费,人无八旬之勤”(注:《魏书》卷19下《安定王传附子燮传》。)。赌博用钱,如北齐文襄王“以《遍略》数帙质钱樗蒲”(注:《北齐书》卷39《祖莹传》。)等。
(三)钱与国家财政
首先,钱是北朝国家财政重要收入之一。北魏赋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注:《魏书》68《甄琛传》。),但也有部分钱物兼征的情况,“魏朝以河南数州,乡俗绢滥,退绢一疋,征钱三百,人庶苦之。(房)谟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注:《北史》卷55《房谟传》。);北齐河清三年(564年),规定“人欲输钱者,准上绢输钱”(注:《隋书》卷24《食货志》。)。户调也有征收钱的,如北魏普泰元年(531年),北魏政府规定“天下绢调,四百一匹”(注:《魏书》卷11《前废帝纪》。),似可按钱折纳;北齐时,规定“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注:《隋书》卷24《食货志》。);武平(570-576年)之后,“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注:《颜氏家训》卷7。)。北朝商业税则以征钱为主,北魏孝昌二年(526年)冬,因“国用不足”,“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即按人收取“市门钱”,店舍分五等收取市租,是否收钱不得而知。(注:《魏书》卷9《肃宗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北史》卷4魏本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同此,均多“出”、“各”二字。)北周闵帝元年(557年),“初除市门税”(注:《周书》卷3《闵帝纪》。《资治通鉴》卷167陈武帝永定元年胡三省注此条为“魏末盗贼群起,国用不足,税入市门者人一钱,今除之”。);宣帝大象二年(580年),“初税入市者,人一钱”(注:《周书》卷7《宣帝纪》。《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复税入市者,人一钱”;《隋书》卷。):同年五月,“罢入市税钱”(注:《周书》卷8《静帝纪》。)。可见,北朝市税虽存废不定,但市税收钱是可以肯定的。此外,盐税也征收钱,北魏“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注:《隋书》卷24《食货志》:“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
其次,钱是重要的国库府藏之物。北魏末年,高谦之为铸钱都将长史,上书灵太后请求铸三铢钱,理由就是国库空虚,可铸钱益富,“别铸小钱,可以富益”(注:《北史》卷50《高道穆传附高谦之传》引高谦之上表。)。北齐皇建二年(561年),卢思道“私贷库钱四十万娉太原王乂女为妻”(注:《北齐书》卷42《袁聿修传》。)。河清三年(564年),孟业为东郡太守,为鼓励百姓养驴,“令宜权出库钱,贷人取办”(注:《北史》卷86《循吏传》。)。北周武成元年(559年),下诏“若有侵盗公家财畜钱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远,一不须问”(注:《周书》卷4《明帝纪》。)。北朝有专门藏钱之库,史书有“钱府未充,须以杂物”(注:《魏书》卷91《术艺传》。)之语,还有专门掌管库钱之官,西魏大统九年(543年),“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李贵……隐费钱五百万”(注:《周书》卷35《裴侠传》。),隋朝则置女官尚工局司宝“掌金玉珠玑钱货”(注:《北史》卷13《后妃传》上。)。
第三,钱是国家财政重要支出之物。北朝官吏禄秩主要是帛、绢、谷、粟、给恤、给力等实物和力役,但也部分给钱。北魏太和八年(484年)始班禄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注:《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斗”。),到太和十九年后,“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天保元年,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实为赏赐性质(注:《魏书》卷12《孝静纪》。);天保七年定禄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注:《隋书》卷27《百官志》中,《北齐书》同此。《北史》卷5《魏本纪》五:“奉绢一万疋,钱一万贯。粟二万石”。)。隋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注:《北史》卷75《苏孝慈传》。),即公廨钱。
赐钱是政府支出的另一大宗。史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最多,兹不一一罗列。笔者粗略统计,《魏书》载赐钱26次,分别是:世祖时1次,高祖时10次,世宗时7次,肃宗时1次,孝庄时1次,数量以一二十万居多,最多者一次达百万:《北齐书》载赐钱8次,数额巨大,多至百万(二次),甚至千万;《周书》载赐钱13次,一般为三十万以下,按北周实行大钱,以一当十,十万实则百万。北朝赐钱次数之多、数量之大,也反映出钱币贮藏较多和使用的广泛性。
总之,北朝后期钱币使用范围日益扩大,除继续发挥交换媒介、价值尺度、贮藏手段等基本职能外,还广泛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的各个方面,如聚敛、赎金、借贷、馈赠、贪污、赋税、库藏、俸禄、资费、赏赐等多用钱币,可以说钱币使用关乎国计民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方货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状况。何兹全先生指出南朝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一天天扩大,谷帛使用范围和区域一天天缩小,这种趋势在北朝同样存在。当然,南北朝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总体看来,北朝实物经济色彩浓于南朝,南朝货币经济较北朝发达一些。至于北朝存在的钱币短缺、私铸滥恶、流通混乱等现象,南朝同样存在(何先生认为南朝钱币的根本问题是钱币数量缺乏即筹码不足问题,其他问题居其次),这是战乱时期共性的问题,很难说南北朝有多大的差别。在分裂割据、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也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制约了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隋朝统一南北后,随着分裂割据局面的结束,中央集权加强,各地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货币流通逐步统一,商品经济也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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