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章 高山
法庭上,北原抓住大学撤销美希子学位决定没有载明具体适用的规章依据这一点,再度发起了进攻。
在旁听席坐着的许多大人物,大约是没预料到庭审的现场竟会是如此的激烈,露出了颇有些耐人寻味的表情。尤其是来自文部科学省的那两位官员。此前他们听取武内汇报的时候,京都大学方面将这一次庭审汇报成为是将会彻底碾压对手,取得完全胜利的最终庭审。只需要坐在观众席上,就能欣赏到对手的惨败。然而,现场开头的庭审,显然与大学此前的汇报有些不同。
或许是察觉到了大人物们神态的一丝异常,武内随即侧身悄悄地对身边的文部科学省官员说道,“委员,请不要被对方这种声势所迷惑了。对方恰恰是因为没有充分的理据,所以才只能这样来制造声势。我们将会对他们的主张进行完全的反驳。”
武内的声音刚落下——
随即,朝仓彦那边就再度起身,看向裁判席。
全场的目光都不由得汇聚在这位行政法的顶级专家之上。
方才原告律师所提出的问题的确是千真万确的存在,在大学文件上并没有载明具体的适用规范。这位行政法的大权威又该如何反驳。
朝仓彦微微挺直了胸膛,从容且自信地开口道:“裁判长。不错,大学在学位决定上没有写出具体的适用规范。但是,被告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中关于学术不端致使撤销学位的规定,只有1条,也就是第89条。《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中关于学术不端和撤销学位的规定,也是只有1条,是第53条。”
“即使京都大学没有在相关的文件上载明具体的适用规范。但是,如果原告阅读《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也能够顺利找到正确的规范,因为这两份文件里,分别的相应条文只有唯一的一条。”
“换句话说,无论京都大学是否在有关的文件上载明具体的规范,都不会影响到原告查询被告作出相应行为的依据。因此,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未载明具体适用规范的问题,不会在实质上客损原告的程序权利!”
朝仓彦的论述作完。
一番反击作出。
在场的众人再度认识到,这位顶级权威的名号绝非虚传。
大学的文件的确没有载明具体的规范。
可是,如果相关的规范只有一条。
那么,即使不告知是具体的哪几条,也可以通过文件的名称找到对应的规范。
虽然没有载明的规范,但并不会在实质上阻碍原告对法律依据的查找。
真的是一个无人能想到的还击角度。
然而,就在众人刚惊叹于朝仓彦的反攻时,北原却朝前迈出一步,在法庭上走了起来,只听得他冷笑道:“裁判长。方才被告代理人这番论述,实质上是在用因果关系来混淆了一个行为的合法性。”
“什么意思呢?”
北原的声音继续道:“假设在一个刑场之中,犯人即将在电椅上被处以电刑。然而,被害人的家属因为情绪激动,抢先按下了电椅上的启动按钮。犯人随即因为电击身亡。那么在这个桉例里,试问被害人的家属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无论被害人的家属是否按下那个电椅的启动按钮,犯人都将因为接下来的电刑而身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看,被害人家属启动电椅的动作,并不会改变犯人接下来身亡的结果。”
“然而,因果关系不能等于一个行为的合法性。”
“被害人家属私自启动电椅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回到这个桉件本身来看,方才被告代理人主张无论是否载明有关的法律依据,都不会影响原告查询具体的规范,因为相关的规范只有一条。但是,这一点与判明被告的行为合法性无关。没有载明具体的规范,就是属于违法。至于是否在实质上影响原告查阅具体规范的结果,并非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因素!!”
如同雄鹰振翅,苍天鹰鸣。
北原作出了强硬反驳。
然而,下一秒,朝仓彦立刻再度提高声音,回复道:“原告代理人所引用的例子并不恰当。事实上,原告代理人也无视一个问题。即使假定本桉的京都大学撤销学位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但也并非所有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违法的程度亦有严重,也有轻微的分别。对于较为轻微的违法程度,法院并非必须予以撤销。”
“被告代理人刚才已向法庭表明,有关撤销学位的决定中所援引的两份规范文件,与撤销学位相关的,分别只有一条。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告知美希子的相应具体规范,都不会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原告代理人所说,被告京都大学的确是违法了,但也只是轻微违法,不构成必须予以撤销的事由!”
这位顶级学者再度展现出了其对行政法无比的熟悉程度。
是的,如果行政行为即使出现了违法,但只要程度轻微,没有产生实质性不公的效果,法院不一定必须要对该行为进行撤销。
“如果连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依据,都可以算作是违法程度轻微,哪还有什么样的行为可不算作违法轻微?!”北原亦提高了声音,回击道:“载明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履行行政职能说必须要完成的主要法律义务。它表明了相应权力的合法来源,是行使相应权力的前提和依据。前提怎么能够是一个不重要的事物?!被告代理人怎可将其称为是无关重要的细枝末节?!”
朝仓彦的声音又立刻响起道,“京都大学已经载明了法律依据。有关决定已经表明了所引用的规范来自于《学术不端处理与预防守则》和《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只是没有写明具体是哪一条。原告代理人一再吹毛求疵,将小小的过错,说成是无比巨大的灾难。这样的胡搅蛮缠、添油加醋,绝非正当的合理要求!!!”
法庭辩论上——
这位行政法的大权威真的如同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山一般,用漫天的山雪和稀薄的空气,警告着企图攀登的人们,要想越过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