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第四处相似
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已经又过去1个多小时了。
此刻,就连宇都宫的心中也隐隐生出了畏惧的心情。面前这个小子究竟还能够发动多少次的进攻?这个北原的手中,像是握有着一把无限子弹的机关枪,源源不断地朝外倾泻凶猛的弹药。
究竟,他的手中还有多少子弹?!
具有多年出庭经验的宇都宫,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开庭的调查阶段是如此的漫长和难熬。每一分,每一秒,都像是在遭受着某种精神上的酷刑一般。而这个北原脸上竟还挂着笑容, 那不疾不徐、不急不缓的语气,似有意要将这个过程再拉大一般。
不仅仅是为了折磨对面的律师,更是将这一页页举证当做了闪亮的耳光,刮向大学的脸面。
北原拿着手中的遥控器,慢慢悠悠地说道,“下面。原告出示第五组证据, 继续进行举证。”
宇都宫前所未有地集中起了精力,全神贯注地听着等等对方将会发起的进攻。自己最近些年来,可以说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已经难觅敌手。他从未想到过,自己居然会在这样一起看来近乎讹诈式、过家家的官司,使出十分的力气来应对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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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个年轻人,居然将自己逼到了这种窘境。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甚至可以称为是耻辱。
是一个东洋法学权威所遭受的耻辱。
只听得北原的声音,透露着一分慵懒,说道,“接下来是原告出示的第三份比对报告。其意在证明——”
北原故意停顿了一下。就是这停顿的一下,旁听席上竟有超过半数的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朝前倾了倾身子。而裁判席上的三位法官更都是将目光落在他的身上。
“被告的藤村点校著作,存在分段抄袭。”北原微笑道。
分……分段抄袭?!宇都宫竖起了双耳, 结果却听到了这样一个近似荒谬的证明目的。分段, 难道就是划分段落?等等!为什么连划分段落, 都能算抄袭。难道连给古籍分个自然段, 就是因为分段恰好相同了,都能算作抄袭?!
宇都宫正想马上开口反驳, 然而,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之前误把古籍校勘当做简单错别字校正的场面又浮现在心头,宇都宫不得不又把反驳的话给硬塞回自己的心中,只能先看北原如何出招。
只见得北原颇有些轻松地按着手中遥控器,缓缓说道:“分段抄袭,即所谓划分段落雷同。在古代的书写之中,由于纸张或者竹简的价格昂贵,古人往往会充分利用书写空间,而不进行分段。这就造成了原始的古籍往往字体过于密集,难以因此,在点校的过程中,就有重新分段的必要。”
“其中,如果我们以分段这一视角来对原告和被告的点校作品进行比对,我们将会发现两部点校作品的第四处实质性相似。”
北原走到白板旁边,举起手,展示着投影放出的内容:“遣唐记第一卷第二篇,下川分段16段,藤村分段16段。遣唐记第一卷第三篇,下川分段8段,藤村分段8段。第一卷第四篇,下川划分6段,藤村划分6段。第五篇,下川划分7段,藤村划分8段。其中前6段的划分完全雷同。”
却见投影的白板上,不断飞速地切换两本遣唐记的篇目。划分段落比起之前的别字比对、底本比对,要更好辨认。后者需要通过一个又一个雷同的具体字词来进行辨认。而划分段落仅仅从文章的“形状”就可以看出是雷同。
北原不断按着手中的遥控器,在短短的7分钟内,就将遣唐记总计83篇全部过完,他翩翩转过身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通过方才的比对可以清楚地看到,遣唐记总计83篇,其中有整整76篇的古文,藤村在划分段落上与原告下川的点校稿完全一致。因此,从此种反常迹象可以看出,被告藤村亦对原告的段落划分进行抄袭!”
宇都宫听着这一番话,已经愣住了。
这次的“分段抄袭”,就是字面意义上的“分段抄袭”。
没有什么陷阱或诡计。
然而,偏偏是这样,反而是对方才宇都宫那极度认真神态的一种嘲弄。宇都宫已经感到自己真的是彻彻底底被羞辱了。
这种话明显在著作权法站不住脚的观点,此刻竟堂而皇之地在法庭上提了出来。
而自己却又不得不还要去认真地反驳一番。
这真的是羞辱。
这就好比一个短跑100米的世界冠军要参加国家队,结果竟然要求这个100米的世界冠军要通过最基本的体能测试,才能让他进队。
荒谬,简直是无比的荒谬。
“裁判长。”宇都宫站了起来,看向自己的学生高梨,“原告代理人方才提出的分段抄袭,在概念上完全站不住脚。”
“划分段落仅仅只是将文字重新另起一行而已,仅仅只是对文字单纯的一种重新排列。这里根本没有包含任何的创作因素在里面,根本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这就好比两个对手的商标相似。你应该举证的是这两个商标的图案相似,而不是去举证商标周围的包装设计构成相似。包装设计的相似,并不属于商标图案的相似。这里也是一样。即使所谓的分段存在雷同,那也仅仅是属于‘包装设计’的雷同,根本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宇都宫已经决定要彻底把这个荒谬的论点给撕碎。
既然对手用这种程度的论点,来羞辱自己,那自己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客气。
“并且,裁判长!”这位法学名教授进一步猛攻道,“拿吾国东洋高考来说。在汉字训读之中,亦有对汉文的段落划分考试。其中相关试题明确载有标准答案。从高考设置的题目而言,可以看出,在划分段落上,仅有几种极为有限的方式。不是划分成三段,就是两段。根本不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考虑到这种情况,分段雷同根本不能够用来作为所谓实质性相似的论点。原告又再一次滥用所谓的‘抄袭’概念。这根本就不是抄袭。原告代理人,从头到尾,都在玩弄文字游戏,企图愚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