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96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孙皓晖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96
大约谁也没有料到,就在这场宴会上,一场大论战爆发了。
让我们以情景再现的方式,来看看这次惊心动魄的大论战——
气象宏大的咸阳宫。坐案连绵,每案旁燎炉火红。中央高台,皇帝坐案区,始皇帝须发灰白,神色焕发。阶下首席三公三案:李斯、冯去疾、王贲。外围九卿坐案区。再外围,大臣坐席层层排列在大柱之间。大臣们高冠朝服,整肃壮阔。博士群坐案区靠九卿区很近,与中央皇帝遥遥相望。
钟鸣三响,乐声阵阵。
郎中令蒙毅站立皇帝区边缘,高声宣布:“置酒大宴,始皇帝致贺!——”
乐声止。始皇帝举爵:“诸位大臣,倏忽一年过去,我大秦已平定岭南,大胜匈奴!而今,一元复始,天下更新,朕与诸位共干一爵!”
举座起立,齐举酒爵:“万岁!一元复始,天下更新,臣等与陛下共贺!”
一爵饮尽,大臣们齐齐落座。
博士仆射周青臣站起:“正月正日,始皇帝寿辰也,臣周青臣有祝寿颂词!”
始皇帝面色肃然:“大秦国法,向不为君王贺寿。”
周青臣:“臣之颂寿,实则论政,敢请陛下允准。”
始皇帝:“如此,朕姑且听之。”
周青臣展开一卷竹简,高声念诵:“臣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迄今,不及陛下威德也!臣周青臣是颂。”
整个宫殿肃然一片,无人应和。
博士区突然站起一人:“臣淳于越有奏!”
始皇帝:“国家政事,谁都说得。”
淳于越慷慨激昂:“周青臣之颂,面谀陛下之过也,非忠臣!陛下过在何处?便在不行封建。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建子弟,封建功臣,自为枝辅屏障。方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枝辅障,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始皇帝点头思忖:“此说事关根本。诸位大臣一议。”
三公区。李斯沉稳站起:“陛下有令,议淳于越之说。如此,老夫有说。”
淳于越:“愿闻丞相之说。”
李斯:“淳于越之言,乃夏商周三代之事,不足法也。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有其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之后,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之士,各自力行变法。方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也!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事农工;士则学习法令,以避禁止。今日,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何能放任焉!”
殿中一片肃杀之气。
李斯转身对始皇帝拱手:“臣李斯身为丞相,昧死奏对。古者三代,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言论皆道古以害今,尚虚而乱实;人皆善其所私学,以非议皇帝之创建。今皇帝一统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也;人闻官府令下,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诽谤。如此乱象不禁,则主势降乎上,朋党成乎下。禁之,则妥当。”
冯劫肃然:“如何禁止,得有办法。”
李斯抽出一卷竹简,捧起对皇帝:“臣有奏请。史官之书,秦国史书之外者,皆烧之;天下藏书,除博士官藏书之外,凡民间所藏诗、书,及诸子之书,下令郡县收缴,分期烧之;另外,以诗书议论国事者,斩首弃市;以古非今者,灭族;各级官吏有意不举发者,与之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书者,黥刑,并罚为劳役。不禁不烧之书,是医药、卜筮、种树等实用之书;民众欲学法令,以吏为师,以法为教。臣,奏完。”
郎中令蒙毅接过李斯书简,捧到始皇帝案头展开。
始皇帝肃然提笔,在简书批下了三个大字:“制曰,可。”
这场大宴论争之后,秦帝国开始公开镇压六国贵族的复辟活动,推行铁血整肃政策。
首先,秦帝国取消了议事制度,以防止“以古非今”的复辟言论弥漫到高层。
其次,禁止民众议论国家政事,力图堵塞复辟言论的传播途径。
再次,焚烧民间收藏的与政治相关的各种图书。
第四,禁止私学,根除旧政治理念的传播。
第五,设立官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正面巩固社会法治意识。
第六,在博士群呼应复辟势力的事件中,以追查方士贪污经费案为起因,坑杀了涉案的四百余名方士,以及数目不详的儒生。
这一系列的铁血整肃政策,都发生在帝国创建统一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其直接的政策目标,无疑是反复辟,反倒退。从古今中外的历史法则来说,任何进步新政权的反复辟政策,都有其非常残酷的一面。后世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雅各宾专政的革命恐怖,是这种反复辟行为的近现代历史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的大规模肃反与镇压反革命,是反复辟行为的当代历史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秦帝国在政治上的反复辟、反倒退,是一场维护帝国统一新政权的政治反击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有着最为充分的历史合理性。
但是,从文明史的意义上看,这无疑是秦帝国在创建统一文明中出现的特殊的历史退步,它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深重的历史教训。国家行为选择的正义性,不能以一种历史退步政策,去反制另外一种历史倒退行为。不能以文化专制的政策,去反制复辟势力的弥漫传播。在审视文明历史发展的意义上,我们既没有必要为秦帝国的文化专制政策辩护,更没有必要为六国贵族掀起的复辟倒退辩护,同样没有必要为当时卷入复辟活动并为之鼓呼的儒家势力辩护。在这场政治文明战役中,主要的三方都没有留下有价值的文明遗产。
历史的经验是,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正义的途径,去反制历史的倒退力量;而不是为复辟倒退辩护,同时斥责反复辟一方的专制政策,最终陷入历史虚无主义。
秦帝国在反复辟领域中的历史缺陷,是我们民族一面永恒的历史镜子。
5.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秦帝国创建统一政治文明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作为一种统治方式,统一法治所以成为秦帝国的必然选择,其实际的历史逻辑是:秦帝国创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必然要延伸到统治方式的选择上。因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都只是权力框架,它们不会自动产生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既然秦帝国确定了全国疆域要由中央政权系统及其下辖的郡县政权系统、基层政权系统来统辖治理,那么,就必须确定一个基本问题:这个权力大系统依据什么方式来治理社会?
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逻辑。
依据当时历史经验的积累,可见的道路有两条:一是选择西周王室开创的“礼治天下”的方式,本质上回归人治;二是以秦国法治实践为依据,选择在帝国全境推行秦法,实行统一的法治。历史的实践是,秦帝国选择了后一条历史道路,推行了统一法治。在推行统一法治方面,秦始皇帝具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始皇帝崇尚法治,既有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形成的坚实传统,又有着他本人对推行法治的自觉追求。对始皇帝的法治追求与法治实践,历史上有三种基本评判。
第一种,秦帝国遗留的石刻文字的基本评判:
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欢欣奉教,尽知法式。
——琅琊石刻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泰山石刻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
圣法初兴,清理疆内,外诛暴强……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之罘石刻
第二种,《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李斯列传》的基本评判:
始皇以为水德之始,刚戾毅深,事皆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第三种,《汉书·刑法志》的基本评判——
秦始皇并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法;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从上述三种历史评判中,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方面的基本事实:
首先,依据秦帝国刻石的当时叙述,帝国推行统一法治,其根源在于“清理疆内,运行治道”,而不是为了什么符合水德。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政策理念上,秦帝国是将山东六国看做“暴政”的,是将推行统一法治,看做“圣治仁义”的。峄山石刻,将秦统一中国的战争,归结为“灭六暴强”。在泰山石刻之后的君臣会议上,始皇帝申明的认识是:只有推行统一法治,才能使天下和平。
事实上,在帝国统一之后的所有言论中,都没有体现出以推行法治而追求符合水德的事实。也就说,所谓要以法治符合“水德”国运之说,只是一种神秘文化表象,并不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本质要求。同时,从实际方面看,统一法治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普遍拥护,是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也是良好的。
其次,西汉建政后,基于政权产生之正义性而必须反秦这一基本立场,在史书中将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出发点,仅仅归结于为了符合“水德国运”,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帝国的法治实践,仅仅归结为“刻削,毋仁恩和义”,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再次,其后的《汉书》,将秦帝国创建新的统一法治,看做“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是为已经在战国时代就被天下共同抛弃的王道礼治,作历史辩护的倒退性评价。而将秦末之乱仅仅归结为秦帝国法治,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始皇帝的辛勤工作状态,作疯狂化描述,仅仅归结为“昼断狱,夜理书”。又将帝国法治运行,简单化为始皇帝“自程决事”。凡此等等,都是儒家春秋笔法的简单丑化,显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假如始皇帝日日都在断狱,那么多大政创造,那么多军政战略铺排,都是谁在决策,谁在推行呢?
还是让我们看看,统一法治下所产生的帝国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依据上世纪70年代发掘整理的云梦秦简,以及本世纪初出土并整理的里耶秦简,我们对帝国法典的框架与部分内容,有了初步了解。从总体上说,即或以今天的法律目光审视,这也是一部相当严密而全面的法典。在整个人类古典文明时期,大约只有西方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典》可以与之比肩。这里,仅以云梦秦简所呈现的帝国法典的框架为例,我们对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作一大体浏览。
依据秦国行法的历史实际,云梦地带集中发掘秦简之所在,是当时郡县官署的法官所保存的帝国法典系统文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时所有的郡县官府,都会保存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典。出土部分的帝国法典,由六大部分构成:
其一,实体法。
..经济11律:田律6条。厩苑律3条 仓律25条 金布律15条官市律1条 工律6条 工人程3条。徭役律1条 ...................均工3条。司空律14条 传食律3条 ..政事6律:置吏律3条 军爵律2条 行书2条。内史杂11条。尉杂2条。属邦1条 当时的帝国实体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经济与民事法律居主要地位,有11律,残存条文80条;政事6律,残存条文21条。从出土竹简的内容看,这肯定不是帝国法典的全部。刑治法条显然还没有包括进去。虽然如此,这部残缺的法典,却揭示出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秦帝国的法治,绝不仅仅是后世某种理念所曲解的只有残酷的刑罚,事实上,它是一个以规范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为基础的法制系统,刑治只是惩治方式的规定,在其中并非主要部分。
请注意一个历史事实:秦法的正式名称是《秦律》,而不是《秦刑》或《秦刑律》。后世之宋代,以刑法概括替代法律体系,更名为《宋刑统》,是中国古典法治倒退回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吕刑》水准,是回归王道礼治之下的法制认定,是文明流变的沉沦,而不是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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